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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登記:中國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法律明確規定,部分財產的抵押必須在抵押合同生效前向法定登記機關登記,否則不發生抵押,無法對抗第三人。同時,我國法律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時,雙方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雙方的抵押合同自簽訂時起生效。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些房產的抵押,如果當事人沒有登記,就不具有公信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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