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通過幾個方面帶大家了解壹下!壹方面法律分析:(如何按照規定進行評估)我們需要委托壹些有資質價值評估的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對於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需要進行價值評估,我們可以自願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壹些相關的價值評估。但是,需要我們註意的是,如果涉及國有資產、公共利益、他人財產權利等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看點二:抵押物評估值低於優先債權的,拍賣後可以降下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底價確定後,我們需要根據本次拍賣的底價進行壹些計算。只有在優先債權已經清償,且沒有剩余價款的情況下,才應當在拍賣前將相關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繼續申請拍賣的,人民法院此時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底價。
很容易理解,它是;重新確定的底價應大於優先債權和部分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所以按照這個規定的解釋,是否繼續拍賣由妳決定。如果妳申請繼續拍賣,那麽妳要重新確定底價,也就是可以降低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