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65 438+09165438 10月26日,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意見》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從第壹輪承包起保持75年穩定,這是落實“長期不變”的重要舉措。現有承包土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滿後繼續由農民承包,承包期再延長30年,從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滿開始計算。以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已發放的土地承包權證書在新的承包期內保持有效不變,證書記載的承包期屆時統壹變更。個人土地轉讓的,應當在合同、登記簿和證書中進行相應的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壹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超過五年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二)荒廢耕地兩年以上的;(三)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4)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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