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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壹)解決是否回避的問題。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壹項訴訟權利,但是否構成回避要看法定條件。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決定撤回,否則應當決定不撤回。

(二)采取強制措施,排除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果斷消除,訴訟難以順利進行。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針對不同的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強制手段,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決定該行為的構成和實施手段時要果斷、迅速。罰款、拘留等重大措施應當使用書面決定。

(三)解決當事人提出的延長訴訟期限的申請。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天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四)解決當事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的問題。

(五)解決重大問題。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為解決生效裁判案件再審等重大疑難問題而作出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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