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增加當事人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也不放棄實體權利,仍應與原告追加為* * *關系,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