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第二十四條,增加憲法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改為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憲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 *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