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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是壹審中的證據沒有被交叉質證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壹審後沒有上訴,說明被告被動處理案件爭議,沒有主動質證案件證據,導致案件判決在短時間內生效。這類案件往往會讓法官在申請再審時覺得沒有再審的必要。

但根據法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再審。這說明當事人是有合法權利的,這種權利的行使可能會遇到壹定的質疑和阻力,但不影響主動申請。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原判決證據是偽造的,將其作為終審判決的證據是違法的,原判決的結果可能是錯誤的,可能導致再審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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