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旦出現問題,需要承擔責任,直接責任人就是第壹責任人的“擋箭牌”,負主要責任,優先處理直接責任人,然後處理第壹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往往兩者之間還有分管領導的責任(壹般是分管副職)。
間接責任的直接責任對稱性。民事主體對其違法行為的後果依法應當直接承擔的民事責任。近代以來,英美法和民法都遵循以下基本規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應當直接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造成不法侵害的,應當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為“自我負責原則”。所以,負直接責任的人也叫直接責任人。
但在現代國家的法律中,這壹原則受到監護制度、代理制度、保險制度、連帶責任制度等特殊法律制度的制約。這樣就形成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的法律局面。根據各國法律的特殊規定,與行為人有特定聯系的間接責任人可以承擔無條件替代責任、先行賠付責任或補充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直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