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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所有權轉移了嗎?

典當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分析。典權在我國傳統民法理論中被視為壹種用益物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將其不動產或動產抵押給典當人,取得相應的財產或金錢,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贖回。典權是不動產標的物設定的物權,典權是動產標的物設定的物權。

法律依據:《典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動產抵押;

(二)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業務(不含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四)限售商品;

(五)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a)非必需品的銷售以及舊貨的購買和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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