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行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營業場所和倉儲倉庫的平面圖和建築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櫃(櫃、倉)及消防設施安裝、位置分布圖;
(七)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治安保衛人員的基本情況。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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