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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反應、二級反應和三級反應的區別

法律分析: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啟動壹級響應:(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2)生產安全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65438+萬人以上。(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4)跨省行政區域、跨專業(行業、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5)國務院領導同誌認為需要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對的生產安全事故。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啟動二級響應:(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2)超過市(地)人民政府應急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3)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應對的生產安全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啟動三級響應:(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3)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4)市(地)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應對的生產安全事故。

法律依據: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3.2.3對於事先無法有效控制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壹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需要國務院多個相關部門參與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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