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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競爭法運作案例分析

學者們對競爭法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競爭法“不是單壹法律規範的總稱”,而是指“由調整競爭關系的各部門法律和規範組成的有機統壹的國家權力控制體系”。也有人認為競爭法是指“以商品交換中的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以保護競爭為主要目的,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為核心內容的各類法律規範的總和”。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有明顯的缺點。將法律等同於“國家權力控制體系”,既不準確,也不符合法律的特性。將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局限於競爭關系,並不能涵蓋競爭管理的內容,但競爭管理關系正是各國競爭法調整的重點。

個案分析

某旅行社歐洲部副經理李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前辭職,在未辦理交接手續的情況下到B旅行社工作,並將A旅行社的歐洲合作夥伴資料、旅遊線路設計、報價方案、客戶資料等帶到B公司,B公司本來沒有歐洲業務,但自從李加入後,歐洲業務猛增,成為A公司的有力競爭對手。現甲公司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乙公司、李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1:法院認定B社、李侵犯A社商業秘密,應當審查哪些事實?答:某社團所指的“商業秘密”是否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B社歐洲客戶的信息是否有合法來源;

第二代理機構在聘用李時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掌握第壹代理機構的上述經營信息。

問題2:如果法院判決B社和李的侵權行為成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確定其賠償責任?回答:有兩種。壹是按照甲社在侵權期間的利潤損失進行賠償,乙社與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甲社侵權期間的利潤損失無法計算的,按乙社的利潤賠償,李。

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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