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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形成性評估民法胎兒是否是民事主體,繼承份額為什麽留給胎兒。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以胎兒沒有民事權利,不是民事主體。胎兒不享有繼承權,但法律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這是基於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分析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而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5.住院夥食補助: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 *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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