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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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