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車亂停亂放的處罰如下:
(1)駕駛員不在現場的,罰款50元;
(二)現場拒絕配合發車,妨礙交通和其他車輛的,處200元罰款;
(3)強行移走車輛的,取車時繳納停車場停車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電動車亂停亂放怎麽舉報?
1.如果把電動車停在樓道裏,可以向110舉報。
2、檢查中發現違規停放和充電的電動車,應予以制止並組織清理;拒絕清理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