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5月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明確將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範疇。根據1988發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三輪車不允許安裝機械動力裝置,電動自行車只是自行車附加機械動力的壹種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則中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重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並明確將電動自行車列為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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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
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要控制壹輛畜力車,應該使用馴服的動物;駕駛畜力車過馬路時,駕駛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司機離開車輛時,應拴好牲畜。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