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登記的壹般程序是:申請、受理、審批、許可。
1申請人持文件、證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提交兩份申請及以下證件:經營者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從業證明等。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所有審批完成後,申請人繳納壹定的登記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向申請人發放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
申請人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多個子類、中類或大類,獨立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修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對預先許可的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批準文件、證件未明示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辦理登記。
對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相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件進行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