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傳喚和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或者傳票。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起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填寫到案時間,簽名或者蓋章,按手印,然後立即訊問。拘留結束後,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證上填寫拘留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傳喚間隔時間壹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其有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