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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名譽權的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目的是為了方便法官判案。人民法院收到名譽權糾紛訴訟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因缺乏侵權事實而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論是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驗收。當事人就名譽權提起訴訟,要求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中止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審結後,應當區別情況處理:犯罪情節輕微,未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被原告人撤回或者駁回的,應當恢復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請求已經解決的,應當終止民事案件的審理。涉及名譽權的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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