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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在法庭上被用作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話錄音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前提是電話錄音的證據合法,其內容不侵犯他人隱私,並且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材料能否作為證據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手段獲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獲取首先要合法,只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手段獲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參考資料:

證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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