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被翻譯成“危害人類罪”和“危害人類罪”。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這壹罪名的中文翻譯定義為“反人類罪”。
法規中的定義是:“指許多行為構成對人的尊嚴的極其嚴重的侵犯和侮辱。”這些壹般都不是孤立的或者偶然的事件,或者是因為政府的政策,或者是政府允許的壹系列暴行。例如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奸、政治、種族或宗教迫害以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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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制造“艾滋病免疫嬰兒”是反人類罪
中國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何建奎宣布,他的團隊已經培育出壹對基因編輯嬰兒。這對雙胞胎中的壹個基因通過基因編輯技術進行了修改,以便使他們天然地抵抗艾滋病毒感染。
消息傳出後,國內外生物醫藥領域輿論壹片嘩然。中國生物醫學領域的壹群專家簽署了壹份聲明,抨擊這項人體實驗,理由是基因編輯技術具有不確定性,存在“脫靶”風險——其他基因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修改。
因此,何建奎的團隊不必要地讓壹個正常基因對壹個可以預防和控制的小概率感染失效,創造了壹個天生免疫缺陷的嬰兒。這種人體實驗是極其不人道和反倫理的,可以視為反人類罪,應該受到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處罰。
百度百科-反人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