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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時,約定數量條款需要註意什麽?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數量條款是簽訂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數量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所以需要註意的是(1)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壹定要約定清楚,要采用國際通用的標準,比如公斤、米,避免模糊或抽象的計量標準或方法,比如箱、車。(二)合同約定分批交貨的,應當明確約定每批的數量或者重量。(3)必須明確約定雙方如何處理交貨數量不足或超過的情況,以及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註: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已廢止)

第壹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標的物、數量的,壹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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