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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是什麽罪?

法律分析

如果涉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則構成非法拘禁罪。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壹。狹義的人身自由只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拘留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人身自由的內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人身自由的權利。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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