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爭議及解決方式是什麽?
1,賠償標準糾紛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賠償費用分配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當事人是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行政糾紛)
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國家供電公司電網建設客觀上給承包土地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影響和損失,但並未導致土地使用權的喪失,土地承包人仍可在土地上從事適度耕種。而具體征地的補償方式和範圍要以具體的地方文件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