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二)將他人的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獨立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註冊的;(4)在他人軟件上簽名或更改簽名;(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軟件的;(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