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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退稅政策

法律解析: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出口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確認;

(二)出口貨物已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壹致;

(三)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收匯;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應當在購買出口貨物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的相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相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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