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誰能成為制作人,我國法律並沒有進壹步規定,只能留給電視劇制作的當事人來約定。權利義務分配的著作權法,最大程度上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正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太廣,普通人很難區分誰是真正的制作者,容易引發類似本案的糾紛。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比較法的角度來分析世界其他國家的規定。德國著作權法規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每壹個參與影視創作的自然人,同時規定每壹個享有影視著作權的自然人在開始時將其經濟權利轉讓給制作方,由制作方行使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美國版權法直接將影視作品的版權分配給制作人。我國制定著作權法的時候,文化娛樂業還沒有現在這麽發達,各方的權利意識也沒有那麽強烈,所以比較原則的規定也是適應了當時的社會要求。然而,時至今日,這樣的規定已經不適應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導致了各種糾紛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