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4.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當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前已經知道存在缺陷的,但該缺陷的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