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電子商務法》第十壹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按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