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質期超過壹年的食品,近保質期為最後45天;保質期六個月至1年的食品,近保質期為最近30天;保質期不足半年的,近保質期為最後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上標註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食品生產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改正;拒不停業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654.38+0000元以下的,並處貨值金額654.38+0000元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註銷其註冊並予以公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註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註冊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