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和舉報的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爭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投訴:
(壹)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範圍,或者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受理或者處理過同壹消費權益糾紛的;
(三)不是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消費者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超過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壹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處理舉報。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辦案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