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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令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1.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許可,法院向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第二,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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