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普遍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就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而言,調解組織多,有村(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
④人民調解可以實現情法合壹。合法與不合理,合理與不合法,在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的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種混亂,可以在調解過程中融合法與情,實現法與情的統壹,使法律的實施更容易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
人民調解有許多民事訴訟無法比擬的優勢。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解決民間糾紛,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矛盾糾紛,不收取費用,降低了糾紛解決成本,減輕了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訴訟手段的選擇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式進行。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來處理專業、漫長、繁瑣的訴訟活動,也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過度支出,遠不如人民調解簡單、及時、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