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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調停有什麽區別?

1.這場爭端的直接參與者有不同的領導人。

調解:第三方為爭議雙方提供方便的接觸和協商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傳達各方意見。

調解:由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對爭議進行的調解。

2、根據方式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同。

調解:調解人不參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談判。在外交實踐和國際公約中,從事調解的三方壹般是國家或組織或個人。

調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糾紛雙方進行引導和說服,促使雙方相互理解、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擴展數據:

調解的主要方式及其應用:

我國的調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和專業組織調解。

調解的實際應用: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壹。第三方應為爭議各方提供有利於其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傳達各方意見。以敦促有關各方開始談判或重啟陷入僵局的談判。但調解人不參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談判。在外交實踐和國際公約中,從事調解的三方壹般是國家或組織或個人。

其程序有時是糾紛壹方委托第三方,有時是第三方自願調解。任何國家都無權委托第三方調解,第三方也沒有義務為其他國家調解。調解的作用是給出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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