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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對欠款的強制執行程序是:

1.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經審查後啟動執行程序;

2.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價格;

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不履行信息應當記入征信系統,並通過媒體公布。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39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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