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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傷情鑒定結果出來後,不能隨意申請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傷情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申請工傷重新鑒定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應當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申請傷情重新鑒定,應當向原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鑒定。申請壹般提交給負責案件的部門,具體來說是提交給承辦案件的警官。

申請工傷重新鑒定的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重新鑒定後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鑒定結論沒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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