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以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調度部門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列車軟臥、船舶二等及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