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種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這裏的“病”只是指嚴重的傳染病和不能發生性關系的疾病,並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該結婚的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長期治療未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或者在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治療未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可依法準予離婚。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從法律位階來看,雖然民法通則是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為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從婚姻法明確規定的無效婚姻範圍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婚姻關系破裂範圍可以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們因婚姻關系不和諧向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作為離婚案件處理,不能作為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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