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中的重要語言之壹。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記載了調解結果。判決書,在法律術語中,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是法律領域常用的壹種應用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以最終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