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記入筆錄的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法律後果:壹是訴訟終結。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方式之壹。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已終結,人民法院可以不再繼續審理。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糾紛已經解決。雙方不得再次對這種法律關系提出異議。三是不得就同壹事由、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經依法解決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訴訟標的、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原告調解已和解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的,也可以在六個月期滿後提起第二次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解決。第四,調解協議不得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壹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壹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能提起上訴。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性。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各方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義務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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