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律師調解。
1.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3.行政調解是在基層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4.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其中,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其他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
二、法院調解
在訴訟中也稱為調解。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認可。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名,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民調解
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壹方或雙方反悔,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仲裁和調解
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當在達成協議後制作,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