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標模式有兩種:(1)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2)評標委員會未經授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選方式: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數量為壹至三名(註:科技項目和科研項目壹般只推薦壹名中標人),且必須按順序排列。對於法定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放棄中標、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果第二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簽訂合同,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三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無論采用何種定標方式、定標方式和評標方法,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投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否則中標無效,招標人將受到相應處理。非法定采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