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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基礎

在招標項目中,定標是指根據評標結果產生中標人(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選標方式有兩種:(1)根據得分、評標結果或評標價直接產生中標人(候選人)和(2)評標通過後隨機產生中標人(候選人),如固定低價評標法和組合低價評標法。

定標模式有兩種:(1)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2)評標委員會未經授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選方式: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數量為壹至三名(註:科技項目和科研項目壹般只推薦壹名中標人),且必須按順序排列。對於法定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放棄中標、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果第二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簽訂合同,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三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無論采用何種定標方式、定標方式和評標方法,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投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否則中標無效,招標人將受到相應處理。非法定采購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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