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三級傷殘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