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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表決回避原則中關於關聯交易中董事表決回避的規定

法律: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解讀:該條是關於關聯交易中董事回避表決的。

許多國家通過立法來規範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有效要件是界定關聯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標準。雖然各國立法對關聯交易的具體生效條件有不同的規定,但由於各國普遍采取雙軌制方式對關聯交易進行規制,即壹方面通過證券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所有重大交易,另壹方面通過相關公司法律法規對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進行實質性限制。因此,各國關聯交易的生效條件大多包括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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