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是基於物的狀態對物權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於,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上有所不同。動產物權不采取以登記為要件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普遍以交付為其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在具體方式和法律效力上有兩種不同的規定。壹種是交付公示,即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不交付,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另壹個是交付要素理論,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讓與以外的原因取得動產物權,不轉移占有即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取得動產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