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與其所在機關的關系在行政法上定義為職務委托關系。國家公務員受國家委托擔任國家行政職務,即與國家發生法律關系。為了使公務員能夠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務,國家賦予其各種相應的崗位權利。同時,公務員必須履行職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這是公務員對國家應盡的義務。這種工作關系,法律上講是委托的,按照委托關系的原則處理。國家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其行為結果屬於相應的行政機關。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與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和組織的關系,而不是國家公務員與相對人的關系。國家公務員不作為行政關系中的壹方當事人出現,因此不具有當事人的資格。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既不能是原告,也不能是被告,沒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取得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只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通過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才能被起訴,才有資格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後委托關系只是表明了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在實踐中,這樣的關系會馬上遇到壹個問題,就是公務員的雙重身份。人民警察上班時穿警服是國家公務員,下班後穿便衣是普通公民,任職兩屆。這種雙重身份也導致了雙重行為。穿上警服執行職務是執行公務的行為;穿上休閑裝去逛街是個人行為。兩種行為結合在壹起,卻遵循不同的規律,帶來不同的結果。個人行為應由個人承擔,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由國家或其機關承擔。所以要區分兩種身份,兩種行為。
上一篇:公司法人會承擔什麽責任?下一篇:骨折和工傷的規定休假時間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