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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殺人不判死刑,即使情節非常惡劣!

我國的刑罰體系是“罪刑法定”原則,對未成年人也實行特殊保護原則。對於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何種犯罪,都不追究刑事責任;死刑不適用於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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