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政策性破產條例》,國有企業進入政策性破產程序後,職工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包括壹次性安置費),首先從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列支。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轉讓所得也將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部分從處分無抵押財產和抵押財產的收入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時,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破產企業未參加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不足支付的,其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醫療費也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 * *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