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況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有矛盾的。
(二)發現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的。
(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虛假鑒定,翻譯人員提供虛假翻譯等。,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件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相悖。
(四)發現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有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
二、法律適用上有哪些錯誤?
所謂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作廣義解釋,既指刑事實體法適用的錯誤,也指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壹)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有重大錯誤,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將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將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的。
(二)適用法律規定不正確,錯誤確定案件性質和罪名的。該適用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不該適用的法律規定適用。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或者未考慮加重情節,因而未依法判處、定罪、判刑的。
(四)原判決雖然定性、定罪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過法定刑限度,顯失公平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者發現嚴重刑訊逼供,可能導致錯誤判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