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理論中,公認的社會道德是否都被承認為法律,違背道德的行為是否就是違背法律的行為,是法律與道德關系理論中的另壹個重要問題。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模糊的認識。因為它直接關系到對違反道德的行為和違反法律的行為的判斷,以及兩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所以有必要具體分析壹下。
首先說,並不是所有公認的社會道德都被確立為法律,這是由法律和道德所調整的事物及其不同的屬性決定的。就人際關系而言,法律是壹套行動規則體系,主要用於調整人的行為。道德是壹種觀念體系,主要是調整人的觀念,通過這種觀念間接影響人的行為。
其次,判斷公認的社會道德能否確立為法律,要看這種道德要求與人類行為的聯系程度。但這不足以說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行為是遊離於法律之外的。更典型的通奸。這是壹種在道德上被否定的行為。但在法律上並沒有體現出來。壹個被認可的社會道德觀念要被確立為法律,必須達到壹定程度,即行為的屬性。由於各個社會概念體系的差異,這個“度”並不容易用壹個統壹的標準來衡量!
第三,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在於,法律是歷史階段的產物,法律是對現實社會關系的確認和保護。因為道德是觀念性的、個體化的、等級化的,社會道德規範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想對超越社會發展階段提出壹些更高的要求。而法律不能。
所以,壹般來說,我們可以說,違反法律的行為也是不道德的。但是違背道德的行為不壹定是違背法律的行為。